为在本局全面推行行政责任制,切实加强效能监察工作,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在市直单位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常纪发〔2007〕27号)文件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对《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制度》、《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许可公开承诺》、《政务公示制度》、《效能告诫制》等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 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3.《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4.《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5.《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6.《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
7.《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8.《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9.《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
10.《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条
11.《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 行政执法依据
|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1.6.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4.1.1 |
|
行
政
法
规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2.9.15 |
|
4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
5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1.2 |
|
6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
7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
国务院 |
1990.7.29 |
|
8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2.1.1 |
|
9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3.1 |
|
部
门
规
章 |
10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7.1.1 |
|
11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8.1.1 |
|
12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8.1.1 |
|
13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 |
2003.9.1 |
|
14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国家版权局 |
2003.9.1 |
|
15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3.9.1 |
|
16 |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5.3.1 |
|
17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5.3.1 |
|
18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
2005.3.1 |
|
19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5.12.1 |
|
20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5.12.1 |
|
21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1.29 |
|
22 |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3.5.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包括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审核(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3.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审核(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4.设立报社记者站的审核(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行政处罚(共45项)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2.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侵犯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2)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3)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2)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
(3)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2)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3)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4)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5)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7.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2)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
(3)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
(4)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5)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9.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0.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公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2)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
(3)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4)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未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
(5)出版单位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
(6)出版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7)出版物发行单位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
(8)出版物发行单位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9)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0)出版物发行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或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11)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12)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出版物发行单位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2)出版物发行单位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3)出版物发行单位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
(5)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未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或者报送审验的样本与所销售的出版物不一致
(6)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留存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7)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将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8)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指定的数据库管理单位提供有关数据
(9)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