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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1997年 3月 8日 国 务 院 令 第 212号 发 布

目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印 刷 企 业 的 设 立

  第 三 章 出 版 物 的 印 刷

  第 四 章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第 五 章 其 他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第 六 章 罚 则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印 刷 业 管 理 , 维 护 印 刷 业 经营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和 物 质 文 明 建 设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出 版 物 、 包 装 装 潢 印 刷品 及 其 他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

  本 条 例 所 称 出 版 物 , 包 括 报 纸 、 期 刊 、 书 籍 、 地 图、 年 画 、 图 片 、 挂 历 、 画 册 及 音 像 制 品 、 电 子 出 版 物 的 装 帧 封 面 等 。

  本 条 例 所 称 包 括 装 潢 印 刷 品 , 包 括 商 标 标 识 、 彩 色包 装 盒 (袋 )、 纸 制 包 装 用 品 、 印 铁 制 罐 、 以 介 绍 产 品 为 内 容 的 广 告 宣 传 品等 。

  本 条 例 所 称 其 他 印 刷 品 , 包 括 文 件 、 资 料 、 图 表 、票 证 、 名 片 等 。

  本 条 例 所 称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 是 指 经 营 排 版 、 制 版 、印 刷 、 装 订 、 复 印 、 影 印 、 打 印 等 活 动 。

  第 三 条 印 刷 业 经 营 者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印 刷 管 理 的 其 他 规 定 , 提 高 质 量 , 不 断 满 足 社 会 需 要 。

  禁 止 印 刷 含 有 反 动 、 淫 秽 、 迷 信 内 容 和 国 家 明 令 禁止 印 制 的 其 他 内 容 的 出 版 物 、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及 其 他 印 刷 品 。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本 条 例的 规 定 负 责 印 刷 业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其 中 ,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 构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对 印 刷 业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新 闻 出 版 、 包 装 装潢 印 刷 品 的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职 责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

  第 五 条 印 刷 行 业 的 社 会 团 体 按 照 其 章 程 , 在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 实 行 自 律 管 理 。

  第二 章 印 刷 企 业 的 设 立

  第 六 条 国 家 实 行 印 刷 经 营 许 可 制 度 。 未 经 批准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从 事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

  第 七 条 设 立 印 刷 企 业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有 企 业 的 名 称 、 章 程 ;

  (二 )有 确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

  (三 )有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设备 等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

  (四 )有 适 应 业 务 范 围 需 要 的 组 织机 构 和 人 员 ;

  (五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审 批 设 立 印 刷 企 业 , 除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外 , 还 应 当 符合 国 家 有 关 印 刷 企 业 总 量 、 结 构 和 布 局 的 规 划 。

  第 八 条 设 立 出 版 物 印 刷 企 业 , 应 当 向 所 在 地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经 审 核 批 准 , 取 得 出 版 物 印 制 许可 证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持 证 向 公 安 部 门 申 请 , 经 核 准 , 取 得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后 , 持 出 版物 印 制 许 可 证 、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后 , 方 可印 制 出 版 物 。

  第 九 条 设 立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印 刷 企 业 , 应 当向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审 请 , 经 审 核 批准 , 取 得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印 制 许 可 证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持 证 向 公 安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经 核准 , 取 得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后 , 持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印 制 许 可 证 、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向 工 商 行 政 管理 部 门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后 , 方 可 印 制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

  第 十 条 已 经 设 立 的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印 刷 企 业申 请 兼 营 出 版 物 印 刷 的 ,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提 出申 请 , 经 审 核 批 准 , 取 得 出 版 物 印 制 许 可 证 后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公 安 部 门 、 工 商 行 政 管理 部 门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 经 核 准 , 方 可 印 制 出 版 物 。

  第 十 一 条 已 经 设 立 的 出 版 物 印 刷 企 业 申 请 兼营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印 刷 的 ,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包 装 装 潢 印 刷品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经 审 核 批 准 , 取 得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印 制 许 可 证 后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向 公 安 部 门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 经 核 准 , 方 可 印 制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其 他 印 刷 品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的 企业 和 个 人 ,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新 闻 出 版 的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经 审 核批 准 , 取 得 其 他 印 刷 品 印 制 许 可 证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持 证 向 公 安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经 核 准, 取 得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后 , 持 其 他 印 刷 品 印 制 许 可 证 、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申 请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后 , 方 可 开 业 。

  取 得 出 版 物 印 制 许 可 证 或 者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印 制 许可 证 的 印 刷 企 业 , 可 以 从 事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其 他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

  第 十 三 条 设 立 印 刷 出 版 物 或 者 其 他 印 刷 品 的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 应 当 经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新 闻 出版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 并 报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后 , 依 法 办 理 其 他 手 续 。

  第 十 四 条 设 立 印 刷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的 中 外 合资 经 营 企 业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 应 当 经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包 装 装潢 印 刷 品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 并 报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构 审 核 批 准 后 , 依 法 办 理 其 他 手 续 。

  第 十 五 条 禁 止 设 立 外 商 独 资 经 营 的 各 类 印 刷企 业 。

  第 十 六 条 印 刷 业 经 营 者 变 更 主 要 登 记 事 项 、停 业 、 转 业 、 合 并 、 分 立 或 者 迁 移 , 须 经 原 审 批 部 门 审 批 , 并 向 原 办 理 登 记 的 公 安 部 门 、 工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注 销 登 记 。

  第 十 七 条 单 位 内 部 设 立 印 刷 厂 (所 ), 必 须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新 闻 出 版 的 行 政 部 门 、 保 密 部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后 ,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公 安 部 门 备 案 , 并 不 得 从 事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 从 事 印刷 经 营 活 动 的 , 必 须 依 照 本 章 的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

  第 十 八 条 本 章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排 版 、 制 版 、 装订 、 复 印 、 影 印 、 打 印 等 单 项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

  第三 章 出 版 物 的 印 刷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鼓 励 出 版 物 印 刷 企 业 及 时 印 刷体 现 国 内 外 新 的 优 秀 文 化 成 果 的 出 版 物 , 重 视 印 刷 传 统 文 化 精 品 和 有 价 值 的 学 术 著 作 , 提 高印 刷 质 量 , 正 确 使 用 祖 国 的 语 言 文 字 。

  第 二 十 条 出 版 物 印 刷 企 业 不 得 印 制 国 家 明 令禁 止 出 版 的 出 版 物 和 非 出 版 单 位 出 版 的 出 版 物 。

  第 二 十 一 条 印 刷 出 版 物 实 行 印 制 合 同 制 度 。出 版 物 的 每 一 个 印 刷 品 种 , 委 托 印 刷 单 位 和 承 接 印 刷 企 业 都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签 订 印 制合 同 。

  第 二 十 二 条 承 接 出 版 单 位 委 托 印 制 图 书 、 期刊 的 , 印 刷 企 业 必 须 验 证 并 收 存 出 版 单 位 盖 章 的 图 书 、 期 刊 印 制 委 托 书 ; 承 接 出 版 单 位 委 托印 制 报 纸 的 , 必 须 验 证 报 纸 登 记 证 ; 承 接 出 版 单 位 委 托 印 制 报 纸 、 期 刊 的 增 刊 的 , 除 验 证 登记 证 外 , 还 必 须 验 证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准 印 证 。

  第 二 十 三 条 承 接 内 部 资 料 性 出 版 物 印 制 的 ,印 刷 企 业 必 须 验 证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准 印 证 。

  第 二 十 四 条 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印 制 出 版物 的 , 印 刷 企 业 除 必 须 验 证 委 托 印 刷 单 位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新 闻 出 版 行 政部 门 核 发 的 批 准 文 件 外 , 还 必 须 验 证 本 印 刷 企 业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新 闻 出版 行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准 印 证 。

  第 二 十 五 条 承 接 境 外 出 版 物 印 制 的 印 刷 企 业必 须 持 有 关 著 作 权 的 合 法 证 明 文 件 , 经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印 制 的 出 版 物 必 须 全 部 运 输 出 境 , 不 得 在 境 内 销 售 。

  第 二 十 六 条 委 托 印 刷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在 委 托 印 刷 的 出 版 物 上 刊 载出 版 单 位 的 名 称 、 地 址 , 书 号 、 刊 号 或 者 版 号 , 出 版 日 期 或 者 刊 期 , 承 接 印 刷 企 业 的 真 实 名称 和 地 址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

  第 二 十 七 条 承 接 印 刷 企 业 不 得 销 售 、 擅 自 加 印 或 者 接 受 第 三 人 委 托 加 印 受 委托 印 制 的 出 版 物 , 不 得 盗 印 出 版 物 。

  第 二 十 八 条 承 接 印 刷 企 业 不 得 将 出 版 单 位 委托 印 制 的 出 版 物 纸 型 及 印 刷 底 片 出 租 、 出 借 、 出 售 或 者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转 让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个 人 。

  第 二 十 九 条 印 刷 企 业 不 得 编 印 、 征 订 、 销 售出 版 物 , 不 得 假 冒 或 者 盗 用 他 人 名 义 印 制 、 销 售 出 版 物 。

  第四 章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第 三 十 条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企 业 不 得 印 制 假 冒 或者 伪 造 他 人 的 商 标 标 识 和 商 品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 不 得 印 制 可 能 对 消 费 者 产 生 误 导 的 虚 假 广 告、 说 明 等 宣 传 品 。

  第 三 十 一 条 承 接 以 介 绍 产 品 为 内 容 的 广 告 宣传 品 印 制 的 , 印 刷 企 业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验 证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准 印 证 ,并 验 证 委 托 印 刷 单 位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广 告 经 营 资 格 证 明 。

  第 三 十 二 条 承 接 商 标 标 识 印 制 的 , 按 照 国 家有 关 商 标 印 制 管 理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三 十 三 条 承 接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印 制 的 , 印刷 企 业 应 当 将 印 制 的 成 品 、 半 成 品 、 废 品 和 印 版 、 纸 型 、 底 片 、 原 稿 等 全 部 交 付 委 托 印 刷 单位 , 不 得 擅 自 留 存 。

  第 三 十 四 条 承 接 境 外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印 制 的, 必 须 经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 印 制 的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必 须 全 部 运 输 出 境 , 不 得 在 境 内 销 售 。

  第五 章 其 他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第 三 十 五 条 印 制 标 有 密 级 的 文 件 、 资 料 、 图表 等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复 制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管 理 的 规 定 办 理 。

  第 三 十 六 条 印 制 布 告 、 通 告 、 重 大 活 动 工 作证 、 通 行 证 、 在 社 会 上 流 通 使 用 的 票 证 的 , 委 托 印 刷 单 位 必 须 出 具 主 管 部 门 的 证 明 , 并 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承 接 印 刷 企 业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办 理 准 印 手 续 , 在 指 定 的 印 刷 企 业 印 制 。

  印 制 机 关 、 团 体 、 部 队 、 学 校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使 用 的 有 价 票 证 或 者 无 价 票 证 、 有 单 位 名 称 的 介 绍 信 、 工 作 证 、 会 员 证 、 出 入 证 等 专 用 印 件的 , 委 托 印 制 单 位 必 须 出 具 委 托 印 制 证 明 。

  承 接 印 刷 企 业 对 前 两 款 印 件 不 得 留 样 本 、 样 张 ; 确因 业 务 参 考 需 要 留 样 本 、 样 张 的 , 应 当 征 得 委 托 印 刷 单 位 同 意 , 在 所 留 印 件 上 加 盖 “ 样 本 ” 、 “ 样 张 ” 戳 记 , 并 妥 善 保 管 , 不 得 丢 失 。

  第 三 十 七 条 印 制 宗 教 用 品 的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宗 教 印 刷 品 管 理 的 规 定 办 理 。

  第六 章 罚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擅 自 设 立 印 刷企 业 , 从 事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的 , 由 公 安 部 门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取 缔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和 进行 违 法 活 动 的 主 要 专 用 工 具 、 设 备 ,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2倍 以 上 10倍 以 下 的 罚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2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第 三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未 取 得 出 版 物印 制 许 可 证 的 印 刷 企 业 , 擅 自 从 事 出 版 物 印 制 的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县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新 闻 出 版 管 理 的 部 门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没 收 所 印 制 的 出 版 物 和 违 法 所得 , 并 处 所 印 制 的 出 版 物 总 定 价 2倍 以 上 10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第 四 十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未 取 得 包 装 装 潢印 刷 品 印 制 许 可 证 的 印 刷 企 业 , 擅 自 从 事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印 制 的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管 理 的 部 门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没 收 所印 制 的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和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所 印 制 的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总 定 价 2倍 以 上 10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第 四 十 一 条 出 版 物 印 刷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的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新 闻 出 版 管 理 的 部 门根 据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所 印 制 的 出 版 物 总 定 价 2倍 以 上 10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许 可 证 :

  (一 )非 法 承 接 印 制 他 人 委 托 的 出版 物 的 ;

  (二 )假 冒 或 者 盗 用 他 人 名 义 , 印制 出 版 物 的 ;

  (三 )盗 印 他 人 出 版 物 的 ;

  (四 )非 法 加 印 或 者 销 售 受 委 托 印制 的 出 版 物 的 ;

  (五 )编 印 、 征 订 、 销 售 出 版 物 的;

  (六 )擅 自 将 出 版 单 位 委 托 印 制 出版 物 的 纸 型 及 印 刷 底 片 出 租 、 出 借 、 出 售 或 者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转 让 他 人 的 ;

  (七 )未 经 批 准 , 承 接 境 外 出 版 物印 制 的 。

  第 四 十 二 条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管 理 的 部 门 根 据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所 印 制 的 印 刷 品 总 价 2倍 以 上 10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严 重 的 ,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许 可 证 :

  (一 )非 法 承 接 印 制 他 人 委 托 的 包装 装 潢 印 刷 品 的 ;

  (二 )盗 印 他 人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的;

  (三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承 接 境 外 包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印 制 的 。

  第 四 十 三 条 印 刷 企 业 或 者 个 人 印 制 含 有 反 动, 淫 秽 、 迷 信 内 容 或 者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印 制 的 其 他 内 容 的 出 版 物 、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或 者 其 他 印刷 品 的 , 非 法 印 制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出 版 的 出 版 物 或 者 非 出 版 单 位 出 版 的 出 版 物 的 , 或 者 非 法 印制 证 件 、 文 件 、 有 价 证 券 等 其 他 印 刷 品 的 , 依 照 有 关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给 予 处 罚 。

  第 四 十 四 条 印 刷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给 予 行政 处 分 。

第 七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依 据 本 条 例 发 放 许 可 证 , 除 按 照法 定 标 准 收 取 成 本 费 外 , 不 得 收 取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

  第 1997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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